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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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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凤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国家、省、市和凤阳县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外,投资者可以在凤阳县境内投资兴建各类项目。
  第二条 对投资者在凤阳县境内投资工业、农业、旅游资源开发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县政府给予扶持政策。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的重点支持项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鼓励企业创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扶持奖励。
  第四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1亿元人民币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审核确认,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扶持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2%的扶持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3%的扶持奖励。
  第五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取得首笔经营收入之日起,给予奖励。具体办法见附表。
  第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执行,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为企业办理土地征用和出让手续。其中: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为5.6万元/亩,经营性项目的地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石英砂精加工、深加工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先为其规划预留满足其自用需要的矿山储量,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再依法办理矿业权。
  第八条 为入驻我县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体办法按凤阳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凤发[2007]9号)执行。
  第九条 凡入驻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在审批、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按凤阳县政府《凤阳县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凤政[2006]81号)给予减免。
  第十条 对入驻我县企业,实行项目帮办和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具体办法按凤阳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帮办工作的意见》(凤发[2007]10号)执行。
  第十一条 凡投资我县的项目一经确定,各项行政审批按凤阳县政府《凤阳县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凤政[2007]57号)高效办理。
  第十二条 对投资企业依法实行保护政策。对各类破坏凤阳投资环境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凤阳县纪委《关于对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凤纪发[2007]23号)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凡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县工业园区按《安徽凤阳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凤园区字[2007]32号)和《安徽凤阳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凤园区字[2007]33号)执行,其他乡镇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为促进集约和节约用地,实行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每亩土地实际投入,工业园区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亩,其他乡镇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亩,否则,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投资强度高于以上最低标准项目,投资强度每增加一倍,每亩增加奖励1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县财政依据上述办法,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兑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投资协议中另行约定。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凤阳县委、县政府《凤阳及门台工业园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凤发[2004]2号)、《凤阳县招商引资八项投资承诺和九项优惠待遇》(凤发[2005]19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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